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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在一起吸毒,经签定女方因吸毒过量死亡。在死亡的过程中,男方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打120晚了,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男一女在一起吸毒,经签定女方因吸毒过量死亡。在死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 2019-05-22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于未造成他人死亡,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导致他人重伤,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过失人重伤罪立案侦查。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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