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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年底购买住房一套,因抵押房产证,国土证未办理,对方承诺可办不动产证。不能履行合同。法院也不支持。怎么办?我2014年年底购买住房一套,因抵押房产证,国土证未办理,对方承诺可办不动产证。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3-16 1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什么流程,  
    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很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须在签订抵押合同的30日内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动产抵押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应带齐以下有关法律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1、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房产抵押登记具体流程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 不动产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个人来说,两个证都是证明房屋权属的文件
    没有特殊情况,个人无需申请证件换发。但是发生了权属等变更情况,会收回旧《房产证》换发新的《不动产产权证》
    《不动产产权证》其实就是根据我国2016年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调整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 下面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知识内容。   不动产抵押进行担保的一个法律要件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即要以文字记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担保法里规定,房地产抵押须在签定抵押合同的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动产抵押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   不动产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正确的抵押程序是: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用该不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二,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进行公示。   房产的抵押登记一般到各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去办理。车辆、船舶等参照不动产进行登记的物的抵押到车辆管理所、船舶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抵押权的存在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抵押物,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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