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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上一家公司签订了竟业保密协议,然后离职了找了一家与上一家公司无竞争关系的公司,离职了公司与我解除了竟业协议且没有给于补偿,现在工作半年了,我可以离职找一家与原来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吗我与上一家公司签订了竟业保密协议,离职了公司与我解除了竟业协议且没有给于补偿,我可以离职找一家与原来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吗

合同纠纷 2019-05-12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什么是员工不竞争协议?  员工不竞争协议,指约定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用人单位竞争业务的协议。  员工不竞争协议应注意什么?  限制期限,不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限制对象,不竞争限制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经济补偿,在不竞争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受限制员工经济补偿。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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