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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务工十四年,现因公司在拆迁范围,公司经我经济补偿金每月2010元,最多补十个月,请问蒋律师这是否合理。工作地点富阳区。现因公司在拆迁范围,公司经我经济补偿金每月2010元,最多补十个月,是否合理。

拆迁补偿 2019-03-05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键看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年按一个月本人工资补偿,同时看企业根据那一条解除合同(具体对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拆迁期间放假,拆迁完毕后继续工作,那么在拆迁期间应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发放生活费。对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拨打12333咨询。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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