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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写,房租每季缴费一次,以后需要在到期一周前交清。(本次房租到期日为2009年8月20日),否则甲方有权利中止合约,收回住房,保证金不退。



但实际过程中,房东在2009年8月28日才打电话我让我汇款到某帐号,(以前我没帐号,我也没打电话问),我同意第二天汇款,但是因为别的事情耽误。2009年8月31日接到电话再次要求打款到帐号,因银行已关门,故协商房东晚上来拿钱,我钱也准备好了。



请问这个是否算我违约,个人觉的就这次交款我和房东在电话里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应该也是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利中止合约,保证金不退。是否算我违约,口头协议应该也是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5-17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此所说的情形,房东应当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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