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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1年2個月經濟補償金嗎?或者要求加多一個月待通知金. 按勞動法48條,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支付賠償金.請問我是否符合本要求.謝謝!不續簽沒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1年2個月經濟補償金嗎?或者要求加多一個月待通知金. 是否符合本要求.謝謝!

合同纠纷 2019-05-29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了,公司应提前来通知当事人。年假按照法律规定来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无须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到期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避免易犯的错误是把通知弄成辞职申请、辞职报告,何谓“辞职“,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请求自然需要批准,适用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的额外补偿工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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