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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缴纳一万元定金,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两天后违约,经协商,签订退款协议,装修公司同意退款五千,我要求装修公司将收取的五千元开具发票,装修公司给予答复为:(目前就开具发票这件事,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1.发票我们这边给您开,但是税金是从退款里面扣除;2.之前我们签订的退款协议无效,我们按合同办事。您只需要给我您选择的解决方案就行!)我需要知道,1.要求我缴纳税金是否合理?2.我是否应该按照施工合同赔偿违约金?退款协议上写明是因为装修公司原因解除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按照施工合同赔偿违约金?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合同纠纷 2019-05-19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并不存在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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