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再婚家庭2015年生育一个小孩,在2016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前4个半月生育的,还会被征收社会扶养费吗?

离婚 2019-01-15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再婚可生育二胎的九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四、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以下基本原则确定夫妻扶养费给付标准: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一般应综合考虑夫妻各自的收人、家庭财产情况、健康状况、年龄因素以及家庭内需要供养或抚养的情况等。
    关于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为共同生活和相互扶养帮助。在离婚案件或夫妻已分居的案件中,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故只能通过定期或一次性支付扶养费来解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