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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人用我的名字注册了一个200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还开了银行账户和外币账户,办了海关证。当时说给我每月5000工资和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还说在我不清楚前跟着学习就好,不拿我公司办事不需要我担责任,我就信了,现在跟着两个多月后我不愿意当法人了,公司没进过资金我也没拿过一毛钱工资,可是他威胁我说会让人来找法人要钱,让人告我吃官司,还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辱骂和威胁,我已经被逼出外打工,不懂法律的我想求助,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还开了银行账户和外币账户,不拿我公司办事不需要我担责任,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银行 2019-06-17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虽然工商免费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印花税的。
    2、公司注册资本越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越多。
    3、注册资金多寡,一定程度上表示该公司的资本是否雄厚,有没有做大项目的能力,客户有时候会以注册资金作为一种合作上的考虑的;
    4、很多竞标项目是要考验公司注册资金的。因为注册资金涉及你公司的资质评定等级,不同等级资质的公司可以获得招投标的工程等级也不同,正如三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不能获得500万的工程招投标资格一样;注册资金不到一定规模连参与竞标的资格都没有;
    5、很多行业注册时就有注册资金门槛的要求,注册资金不够不能申请注册该行业名的公司。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元,没有200万元就不能注册;
    6、注册资金50万以上,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7、注册资金50万以上,银行可办理员工工资卡业务;
    8、如果银行贷款给公司,往往也要参考注册资金这个条件。
  • 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保存证据。
  •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注册资本缴清前的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3.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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