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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向区级工商局实名举报,被冒用身份证、伪造签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股东和监事。9月28日转至工商所处理。其间四次被要求补齐各种材料;11月底笔迹鉴定结果出来了,证明非我本人鉴字;工商所以当事人不在为由,一直到2018年1月29日才让我去笔录一份证词;2018年2月27日工商所向当事人下发听证告知书,裁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当事人要求听证;2018年3月21日工商所通知我所举报的公司要注销,问我是否撤销举报,我不同意。3月30日工商所继续联系我,想让我把股份转给其他人,我根本与这公司一点儿关系都没有,何谈股份!所以请教律师:1⃣️工商所已经调查很清楚,明知我不是股东,还是与当事人沆瀣一气,是否违法?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一般案件90天,较为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计算。是否已经超过了办案期限?3️⃣不知道下一步是向市工商局反映好,还是以工商所不作为诉诸法律?请指教!谢谢!

综合法律 2019-01-09 0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伪造签名,应该定罪】目前,股权转让中,对于冒名签订的,法院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已完成,为保障交易效率,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不会撤销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仔细思考,这个做法是错的,实际是保障诈欺而已。
    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刑法立法对冒充签名定罪,然后法院根据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股权,或者赔偿损失
  • 你好,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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