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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二手房,是卖方唯一住房满五年,符合免个税条件,去过户时发现卖方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对,房产交易中心说要么去换证和开证明,要么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但卖方嫌回老家麻烦,不愿意换证,而合同约定是由买方承担税费的,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买方要支付这笔本不应承担的税费吗,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或通过法律解决吗?非常感谢!

房产纠纷 2019-01-08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满五”是指购房者拥有房屋的时间等于或超过5年。“唯一”是指业主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在该省份内,登记在房产局系统里的有且只有这一套房子。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指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实际交易中如何判断满五唯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者以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为准。
    2、已购公房:三种判断标准,下面三个条件只需一个满5年就算“满五”。
    (1)距房产证填发日期满五年;
    (2)距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满五年;
    (3)距第一笔购房房款的银钱收据日期满五年。
  •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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