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之前公司是在一个公共聊天室拉客户,我现在不在之前公司做了,但是我跟之前客户有联系,客户也愿意跟我联系,但是碍于保密协议,没法做业务,我准备在之前的公共聊天室自己开个房间,这样客户来了,也顺理成章有理由在我这做业务。 这样可否?算不算由秘密变成公开资源? 我之签署了保密协议 没有竞业协议! 谢谢!但是碍于保密协议, 这样可否? 我之签署了保密协议 没有竞业协议!

合同纠纷 2019-06-02 0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你与原来的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因此,原来的公司向你支付了补偿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应当是你与原来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你支付的补偿金。
    3、所以,你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4、如果你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原来的公司是可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
    5、但是,这需要原来的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来证明你是违反了竞业限制。
    6、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竟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了两年,你将不再受限制的。
  •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3 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诚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无法成就。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陇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