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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下个月就要从深圳搬迁到东莞了,东莞的新公司是重新注册的,名字不一样。老板买通了其堂兄在深圳另一这地方的公司,称其为现在公司的分公司。很多员工两个地方都不愿意去,他们说没有经济赔偿。请问这合法吗?另外我的合同今年2月份到期了公司因为要搬迁一直没有和我续签,而我到现在还一直在公司工作,请问我现在不愿意去新的公司,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怎么个补偿法?请问这合法吗?请问我现在不愿意去新的公司,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怎么个补偿法?

劳动纠纷 2019-06-12 17: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即为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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