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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收养一个小孩,但是我不知道收养登记怎么弄,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收养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离婚 2018-07-19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 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四、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 收养小孩需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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