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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8年4月6日晚看到京东的秒杀活动有华帝牌厨房油烟机、炉具、消毒柜三件套优惠后6197元,因为我是京东的老客户了,对京东的秒杀活动都很认可,所以就帮朋友下单买了一套,还向朋友介绍说京东秒杀活动的产品都比正常价格优惠很多。结果第二天发现秒杀活动结束以后这套厨房电器优惠后的价格是6198元,原来秒杀价格只比平时的价格便宜一元钱,对于六千多元的商品搞一次秒杀活动只便宜了一元钱,我想请教这种行为是不是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结果第二天发现秒杀活动结束以后这套厨房电器优惠后的价格是6198元,我想请教这种行为是不是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综合法律 2019-03-01 1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可以通过拨打“12358”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投诉时,需要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所以,大家在消费时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如发票、消费清单、收据、刷卡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网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屏等。如果投诉医院收费问题,还可一并提供病历相关部分的复印件;投诉商品明码标价问题,可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以证明标价情况。   
    二、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比较常见。表现的形式花样繁多,主要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隐蔽价格附加条件等等。   消费者举报最多的是虚构原价。即商家虚构一个很高的“原价”,再谎称打折,诱骗消费者购买。对此,国家发改委专门对“原价”进行了界定,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某超市在销售茶具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238元,现价168元”,经查实“原价”为198元,该行为就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
  •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
    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
    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处罚罚金并且吊销营业执照,
  •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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