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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商售楼部购房交了定金和首付后,现在告知我购买的房屋不能过户,请问开发商这种违约情况,开发商违约金怎么赔偿?在开发商售楼部购房交了定金和首付后,请问开发商这种违约情况,开发商违约金怎么赔偿?

房产纠纷 2019-06-10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作为守约方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是继续坚持双方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第二是不再坚持继续履行,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充分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第一种方法法律关系较简单,因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外,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必要时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 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
    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泰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只能要求开放商双倍返还定金,开放商说你当时知道这种情况,他要对他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证明已经明确告知你房屋还有他人预定的情况,如果不能,就只能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了。
  • 过户方式总共分为三种
    1.继承方式过户
    200元公证费、280元登记费,总计480元
    2.赠与方式过户
    1050元公证费(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280元登记费、
    契税10500元,总计11830
    3.买卖方式过户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您要解除合同,是无权要求返回定金的。但是,根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由于开发商现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导致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您与开发商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您交付给开发商的所有费用开发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开发商拒绝返还,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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