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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借钱给人,没有写欠条,但是有银行转账记录,录音,欠债人承认欠钱。这样的条件能起诉欠债人吗?

银行 2019-03-17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 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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