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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是不是一样的

合同纠纷 2019-02-15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哪些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一方选择违约解除也可以。但合同另一方有权选择同意解除合同,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利。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
    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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