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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因个人表现不佳,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3-24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
    1.公司说要开除,提出要自己主动离职,主要是为了避免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要主动离职,若主动离职,便没有这个赔偿;可以继续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错误;若公司通过调岗等手段坚持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公司开除需要前提:确实犯有错误;的错误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规章制度需要有效)。此外,在符合前述条件的基础上,开除需要先通知工会。如果不满足前条件,则为违法开除,需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自动离职有两种,主动与非主动。一是因为某种原因,不想在这里继续工作下去,书面或口头通知用工单位,提出离职。此为主动。二是在工作期间,没有请假,连续几天或多天不去上班,也没有向单位说明情况,影响了单位的工作,单位对该员工予以除名处理。
    此为非主动。再回答第二个问题。单位对你进行除名处理,可能你的行为对单位产生了不利,因此,单位不用你了,进行除名处理。办法是,你找到领导,诚恳,认真承认错误,求得原谅。
    以上说的对否请斟酌。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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