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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规定,入职人员入职七天后与公司签订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不管是员工主动辞职,或是被公司辞退,都已“第一个月辞职(辞退),工资按签订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放;第二个月辞职(辞退),工资按签订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第三个月辞职(辞退),工资按签订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放;”执行(比如约定工资3000/月,干满第一个月辞职就是发1800元)。白纸黑字,这么个试用期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入职人员入职七天后与公司签订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或是被公司辞退,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19-05-31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试用期被辞退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可以要求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 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如下: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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