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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买方合同中和买方约定了2017年1月31日对方付清买房款。而政府有规定,贷款部分需和担保公司签订无偿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规定又签订了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有一条格式条款,将付款时间规定为签定监管协议后90个工作日。当时担保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该格式条款。请问付款时间以买卖合同为准还是监管协议为准贷款部分需和担保公司签订无偿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规定又签订了监管协议。还是监管协议为准

房产纠纷 2019-06-08 13: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 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格式电子合同而言,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已经为国际国内仲裁立法所广泛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强制性规范。
    因此,格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成为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  就格式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而言,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更何况,在消费领域,商家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订立格式仲裁条款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的国家对于涉及消费者的仲裁协议有专门的规范。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包括抵押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作抵押的,最高不得超过该抵押住房现值的70%,且不超过购买房屋款项的60%,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在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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