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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4-24 1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上,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至于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付律师认为,他们这种关系只能属于同居的关系了。
    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从各学者的观点中,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  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付律师认为,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
      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
  •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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