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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由男方出资,男女双方的名字,可以公证房子只属于男方一人吗?公证具有法律效应吗?

离婚 2019-02-11 1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在协议书上写明房屋一人一半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来证明房屋是由男方出资,那您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小。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
    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过程中,对于双方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该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情况下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来进行抚养,双方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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