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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4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合同约定15年12月31号按规合法交房,但至今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本人于17年3月找物业拿钥匙入住了,并同时提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法院判胜诉但并没有执行,由于本人觉得违约金过低,于今年1月份提出上诉并于3月1日中院开庭,至今无果。开发商至今也没给办证。请问我还能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吗?本人于14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并同时提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问我还能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吗?

诉讼 2019-02-06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开发商违约情况,业主起诉开发商需要做好以下准备:第一,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二,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管辖的法院,需要去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
    第四,去工商局查询开发商工商登记信息。第五,收集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第六,立案后,法院会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举证期限等,积极出庭应诉.第七,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开庭审理并出具判决书。
  •   那要看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了,如果其内容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此意向书就已具备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是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即要承担该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 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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