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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公租房5年以后是否可以买入公租房跟正常买房途径享有的权益区别有哪些公租房在面临占地以及国家性质的改动是否享有补贴性质的权利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否可以买入公租房跟正常买房途径享有的权益区别有哪些公租房在面临占地以及国家性质的改动是否享有补贴性质的权利

房产纠纷 2019-03-12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不知道的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外省市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三)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1、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3、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4、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5、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申请公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公租房买卖要符合哪些条件,  
    1、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2、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3、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租房出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我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该《办法》中没有提及在租赁5年之后,承租人可以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1、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2、重庆地方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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