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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已到公安机关自首??而公安机关对于朋友妻子遭强奸一事不予立案??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1-28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也就是,一般自首满足前述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案情所述,行为人因警察关系才自首,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 实施强奸的罪犯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无法律责任。涉嫌强奸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是两年,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所以应在两年之内.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真的等两年再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的,除非证据确凿.时间越长,对被害人越不利,一般法院在被害人没有当时报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判得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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