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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今年17岁,从小就不被家里人所喜欢,总是动手打她,她和我说想要离家出走来找我,但是害怕家人报警把她抓回去,我现在20岁在北京,她在山东,如果她真的离家出走到我这里,那她家人因为她失踪报案,警方会不会追查?会不会也波及到我拐带未成年少女呢?那她家人因为她失踪报案,警方会不会追查?会不会也波及到我拐带未成年少女呢?

刑事辩护 2019-01-28 0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失踪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选特征与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 可以,在人口失踪满48小时就可以到当地派说明情况,民警会帮助寻找走失人员。
    一、人口失踪没有什么立什么案一说;  
    二、有证据证明人口失踪可能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引起,如绑架、婴儿被盗,非法拘禁等,那就涉嫌什么就按什么犯罪做刑事案件处理。民法意义上的“失踪”,只能自己家人出钱出人四处去找,公安不会理睬。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
    194、195条)
  •   失踪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选特征与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 人口失踪报警,公安机关根据报警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是有被害帮架\拐卖等可疑情况的就可以立案侦察
      假如是正常的失踪没有其它被害嫌疑时就不给予立案。
    请参考立案的标准:
      《刑诉法》规定了立案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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