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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41岁的女士,丈夫逝去多年,带着一个未成年女儿生活,因和村长发生纠纷被强行捆绑送精神病院,村长带回后自杀,未透露一点信息给其监护人及近亲属,死者及女儿都有其监护人及近亲属号码,相关部门说无法联系有法律依据吗?病历中还有死者女儿(十三岁)的委托书,直至死亡未透露一点消息给监护人及近亲属,并且死者的父母及近亲属从未发现有精神异常的情况,现在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符合法律吗?村长强行充当监护人(病历中),所有应该监护人及近亲属鉴字的村长都鉴了,符合法律规定吗?承请您们指路!带着一个未成年女儿生活,相关部门说无法联系有法律依据吗?现在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符合法律吗?

损害赔偿 2019-06-12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要形成委托监护,即成立委任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监护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况设立:  
    (一)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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