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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有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在没有父母、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他的兄弟们是否直接成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有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是否直接成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离婚 2019-02-03 16: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任何一个子女都无权以父母一方为抚养自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父母离婚造成了与子女的分离,一方抚育一个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父母离婚不离婚法律都不允许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肉亲情,法律也不允许依据任何理由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所以,子女对没有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必须尽赡养义务,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该子女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也会坚定不移地支持父母的主张,判决子女尽赡养义务,绝不会因为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未抚养其中一个子女而免除这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规定?

    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


    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效力归属的同一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其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归属上的一致性,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 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第一,对方有精神病,这是非常关键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想要结束婚姻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申请离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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