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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在下课期间,玩的时候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推到摔伤,学校有责任呢吗?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另一位家长应付什么责任两个孩子,学校有责任呢吗?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另一位家长应付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3-20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个人财产之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31条、133条
  •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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