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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公(爷爷的堂兄弟)是村里的五保户(大约08年开始审得),妻女都过世了,叔公在前两个月也过世了,现剩唯一直系亲属一个妹妹(以下简称我姑)。因村里征收土地,他的土地里包含了自留山、自留田、责任山、责任田,其他财产无,征收获得赔款30万左右。我姑家人,得知赔款金额众多,现要求全部继承。其中,叔公和我姑多年无过多往来,妻子11年过世,女儿14年嫁人,叔公15年申请进入村养老院。期间我姑并未进行过相关探望或慰问,多年来,我叔公一直由我爷爷、爸爸、及我叔公另一堂弟等轮流接济照顾(吃饭、生病照料),逢年过节和我们一起过。叔公在世前,曾多次口头承诺把土地分给我们(我爸爸和我堂叔一家),现叔公的土地要由我爸爸在耕种(多年来一直是我家在耕种)。叔公过世时,其丧事全权由我爸爸和我堂叔料理操办,期间我姑一家人并未出现过,并且料理丧事等一切大小相关费用也从未说过要结算给大家。我们认为我姑及其家人并没有对我叔公进行过任何相关的赡养,我想请问律师作为堂兄弟的爷爷、叔父、以及我爸爸和各位一同尽过赡养义务的叔叔否具备分享财产的资格?如果我们不具备分享资格,是否可以因土地属于责任山田而由村里责任组继承?责任组21户人。责任山、请问律师作为堂兄弟的爷爷、是否可以因土地属于责任山田而由村里责任组继承?

继承 2019-05-25 1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能进行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视土地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村里的承包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合同继受人继续使用。
    第三,如果是城市土地,那就是秉承房地一体原则,老人若在遗嘱中写明房子归其小儿子,那房子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其中。 第四,如果是宅基地土地,那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 遗产继承分割需要的条件:从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开始,遗产就可以进行继承分割。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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