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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上班四天签了劳动合同,第五天有事申请调休,公司表明一个月休息四天,自由安排,因没有领导联系方式,跟人事说,人事告知说她跟领导说,后面问同意了没,人事说只要说了就行,后面晚上凌晨人事告知说第二天不用去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28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一般是没有权利随意调休员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该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制订合理合法的单位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一条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 员工有权利拒绝调休。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先安排调休,调休不成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调休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在休息日安排的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则可以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调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限制。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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