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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周一)入职,办理了一部分入职手续,合同已签还未拿到。1月26日(周五)晚,领导以不符合用人标准为由辞退,并拒发工资。经协商,公司现在同意发一周工资,前提是先补交完入职材料,然后办理离职。并以合同找领导盖章需要时间为由,过后再补给我。之前提交的入职材料中包含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并填写了家人信息,户籍地址(精确到门牌号),现住地址(精确到门牌号)等。想拿回这些个人信息资料,人事以需要存档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律师: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合法吗?会不会在给我设陷阱?最后我能要求返还上述各种个人信息资料吗?公司现在同意发一周工资,身份证复印件、想拿回这些个人信息资料,最后我能要求返还上述各种个人信息资料吗?

综合法律 2019-05-09 05: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 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的。一般来说,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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