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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申请注册商标就是驳回复审

其他 2023-05-28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是:
    1、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
    2、尚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期限内;
    3、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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