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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常辞职单位不给开终止合同单和提取公积金证明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3-12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
    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不再续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在出租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5、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是不能提取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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