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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有套老房子还没有拆迁房产名字是我公公的,但公公已去世,房子判给了我们,老房子该怎么分割?还有个经济适用房我对象名字,但房子有15万是孩子出的钱,买房子花了24万左右,房子刚满5年还没有去办房产证,经济适用房是按怎样的价钱分割?谢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老房子该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是按怎样的价钱分割?

离婚 2019-03-27 20: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分割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弥补;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子享有所有权。房子是属于父母的老房。
    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属于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 首先应看该房产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不予分割,婚后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更多的分割。一方无需为另一方支付赡养费,如果有证据一方可以主张一定金额的精神赔偿。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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