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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廉租房?现在我们两个退休人员没有房间,住在外借房里

房屋租赁 2023-06-12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一定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即实际经济情况很差的情况;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狭小,且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由当地管理机构确定没有其他住宅的。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法律分析:无房户需要申请廉租房的,应当向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自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30日内会对审核意见进行公布并报送住建局,住建局审核后会将复核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族部门,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就可以成为廉租房的轮候对象,轮候到位是,当事人就可以租用廉租房或获得租房补贴。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法律分析:是不可以申请的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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