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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行政纠纷 2023-06-14 0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遵守下列举证的规定:
    1、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2、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3、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应遵守的规定:
    1、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2、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3、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要求有: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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