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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佛奥物业的保安,今年49岁,在2017年末才续签的劳动合同,在2017年12月份我因交接班时,对班同事把他的手机放在我的交接本上面,因要开会,慌忙中拿错了手机装在了自己的衣服口袋里,而公司的经理主管在没有任何的情况调查下就断定说我偷手机,以这个偷手机为理由把我开除,而领导没有出具任何有效证件想让我离职,但我不同意,后期也由公司报警备案,派出所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属于误拿错手机,现公司也把我上班的打卡的指纹也取消,现在我想仲裁,请问我该怎么做?补充一下,我已经在佛奥物业公司上班4年多了,今年才续签的合同,请问我要仲裁这个赔偿他们应该赔偿我多少?但我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做?今年才续签的合同,请问我要仲裁这个赔偿他们应该赔偿我多少?

仲裁 2019-05-09 1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若公司有上述违规行为,你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 属于违约行为。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未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开除员工的情况,只对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做了规定,此时,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
    其次,公司的规定可以视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打成的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如果不按其执行,属于违约行为。关于申请赔偿的问题,因为属于违约行为,所以要看公司规定中,有没有相关内容,即公司是否规定不按规定开除员工应该对谁做出什么样的赔偿。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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