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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厂规厂纪旷工三天当自动离职处理,可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3-30 07: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
    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证明其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所明知;   第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要公开,即必须及时有效地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劳动者本人。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处理自动离职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动作,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不好吧?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 关于旷工,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如果企业没有把上述旷工的规定在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企业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要看劳动合同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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