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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 2023-06-18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该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10申请日内审查。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
    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申请10日内审查。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
    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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