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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租用和购买停车位,小区物业就收取停车费用,是合法的吗?

房产纠纷 2019-03-05 07: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 根据我对物业费诉讼时效分析,时效一般是2年时效期间。 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该权利起2年内不行使的,丧失胜诉权。 你所说的事实符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 若这期间物业一直催缴,通过其他方式行使。
    以该行为最后一次行使完毕时起算。 就是说如果物业在一直积极的行使权利,请求你的给付行为,那么期间行使一次就发生一次诉讼时效中断,2年期限从该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物业收取费用,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怠于履行维护,维修,管理,养护义务,或没完全履行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物权法哪一条规定小区内停车要收费?物权法没有规定要收费,规定的是所有权人有收益权(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取决于所有权人。
    问题在于,你说的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是谁,可能是全体业主,可能是开发商,可能是购买停车位产权的人等等。

  • 1.物业公司的义务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收费有异议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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