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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只收租户停车费,不收业主这么合适!租户的停车费应该收吗?

业主维权 2023-06-26 0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区收向业主收停车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1、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土地使用费收费,收费主体是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和租户停车费不同不合法。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向当地物价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
    1、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决定。
    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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