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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剖腹产)出生2天后因为感冒拍片发现新生儿左肩锁骨明显骨折错位,右肩轻微骨折,医生在了解到骨折的情况后没有联系转院或者新生儿住院治疗,告知家属为自己修养自行恢复。(新生儿妈妈在产科病房宝宝也在)新生儿在第五天后因为黄疸高出生医院不接受治疗建议转儿童院治疗的情况下家属自己寻找医院进行治疗。问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有那些责任?家属怎么对医院进行追责?如果医院和家属私了,家属可以提出那些赔偿???在和医院沟通不好的情况下有没有把握打赢官司???谢谢!!!问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有那些责任?家属可以提出那些赔偿?有没有把握打赢官司??

诉讼 2019-03-17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名誉毁谤后,当然可以私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的解决是最好的,因名誉侵权造成损害的,双方可以协商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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