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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适用房购买超过五年,过户时需要掏过户费吗?

离婚 2019-03-03 0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子属于对方婚前的财产,如果婚后还贷款,该部分可以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因为房子是他个人的,如果他同意,是可以赠给孩子,并过户到孩子名下的。
  • 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盖私章,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
    2、申请交易,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
    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的交易),并进行填写。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款,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成交价;
    4、网签后,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表等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
    5、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6、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7、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上市补交土地收益;
    8、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过程需要房屋原权利人和共有人以及购房者亲自到场并填写相应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资料,输入数据资料,以及缴纳的过户费用等,购房者需要领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发票;
    9、登记过户,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 目前,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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