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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人追索银行本票的期限是多长?

票据纠纷 2023-06-30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本票的追索权为六个月,自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票据债务人不能够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那么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理由对抗。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票据追索权期限分为三种:
    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是6个月;
    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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