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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认定,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张久好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起诉状称:“借款后被告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5月始,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债权人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但一直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份外出后无法联系。”(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6页)。2013年5月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债务人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将服装店转让后,外去终断与债权人的联系,债务人的行为以表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人走店空,债权人应当知道了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2014年6月6日起诉原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因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外去后张久好从未找过保证人(一审笔录第9页,二审判决书第6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超了保证期间6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切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债权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二审判决书第6页)

诉讼 2019-05-18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权利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24%~36%的年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支付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支付,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
  • 如果在世一方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其待还款期限之日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还款日前起诉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还款期限之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依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起2年内向管辖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即如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自还款期限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2年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 你好,签订借贷合同时,你们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字,一般认为这是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放款人在此期间起诉你是合法的。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后又续贷三个月,并未得到你们的同意,不具有对外效力,你们还是在原来的担保期内承担责任(应扣除掉续贷的三个月)。
    原告诉请合理的,法院会考虑进行财产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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