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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协商离职,但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因个人意愿离职,手里有协商离职的证明,这可以申请失业金

合同纠纷 2019-03-24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104号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可以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写辞职申请。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是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景之一。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不需要写辞职申请,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失业保险金,应当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
    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就解除的事实及依据进行举证,如无任何事实及依据的,构成违法解除;
    2、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
    3、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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