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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双方都是离婚,男方原有一个女儿判给女方,再婚女方带有一女儿,有个儿子在前夫名下,再婚男方是公务员,再婚的话还可要小孩吗?双方都是离婚,男方原有一个女儿判给女方,再婚女方带有一女儿,再婚男方是公务员,再婚的话还可要小孩吗?

离婚 2019-03-19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如果男方在结婚前盖的房子,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盖的房子并登记在男方或男女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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