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